时间:2023-12-14 00:00:00 阅读:11537
《云南省地下水治理措施》(以下简称《治理措施》)修订后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全省地下水治理运动,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连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事情,现就《治理措施》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配景情况
地下水是云南省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资源,在保障城乡生活生产供水、支持经济社会生长和维系良好生态情况中具有重要作用。凭据第三次全国水资源视察评价结果,全省地下水资源量为702.2亿立方米,占全省水资源总量的32.8%。为了增强地下水治理,2009年我省制定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地下水治理措施》,为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连续利用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生长,在地下水治理事情中也泛起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修订前的《治理措施》是在没有直接上位法的情况下制定的,2021年10月21日国务院宣布《地下水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后,我省《治理措施》与上位法纷歧致的内容需要对应修改细化增补;二是地下水治理涉及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情况等多个部门职责,需要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分工;三是地下水监测体系不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地下水掩护治理事情缺乏数据支撑,需要从立法层面进行制度设计;四是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管控以及重要泉域掩护措施等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五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恒久的治理事情中,积累的针对性强、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固化。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主要内容
修订的《治理措施》包罗总则、计划与利用、节约与掩护、污染防治、监测与信息治理、监视治理、执法责任、附则等共8章49条,既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各项划定,又结合云南实际、体现云南特点。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8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规模、治理原则,确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对考核评价、宣传监视、科技奖励等内容作了划定。
第二章计划与利用,共10条。凭据上位法相关划定对地下水状况视察评价、掩护利用和污染防治计划作了细化划定,明确应当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开发利用,优先利用地表水,对地下水储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取水工程建设要求、重点区域监测治理等内容作了划定。
第三章节约与掩护,共10条。主要对控制指标的制定、计量设施安装、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和农业抗旱应急井的治理、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法式及其禁止性行为、取水许可审批治理、重要泉域掩护等内容作了划定。
第四章污染防治,共6条。主要对污染防治重点区、污染地下水的禁止性行为、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等内容作了划定。
第五章监测与信息治理,共6条。主要对监测站网计划建设、监测站点维护治理、监测设施掩护、信息平台建设和监测结果信息共享等内容作了划定。
第六章监视治理,共4条。主要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核查羁系、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宁静评估、疏干排水治理和联合执法机制等内容作了划定。
第七章执法责任,共3条。对执法责任及其适用等内容作了划定。
第八章附则,共2条。对部门用语的解释和施行时间作了划定。
(二)章节设置和内容特点
1.章节结构方面结合云南优化。没有完全照搬照抄、上下一般粗。一是考虑到经水利部认定云南省无地下水超采区的实际,把有关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管控等预防线下水超采的须要条款纳入第三章“节约与掩护”中加以规范。二是凭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治理条例》关于取水许可治理的相关划定,结合我省监测体系不完善、信息共享治理机制不健全的实际,调整增设了“第二章计划与利用”和“第六章监测与信息治理”。三是形成了基本完备的制度体系。在制定《治理措施》历程中充实借鉴北方省份、南方省份和云南下层的经验,明确了地下水视察、监测、职责分工、掩护、治理、羁系等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
2.实际操作层面量化云南尺度。《治理措施》49条,其中有32条是结合云南实际对《条例》的细化、11条是新增或者对原《治理措施》的完善,并通过专家论证会对部门条款的数据予以论证,更易于日常治理操作。如:对第二十条第二款在线计量设施安装的取水规模量化为“5万立方米以上”;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于工程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案的地下工程量化为“对开挖深度在地下水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下或者年排水规模到达5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工程”;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的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总体规模量化为“到达每年5万立方米以上的”。
3.治理制度层面补齐云南短板。一是规范农业抗旱应急井治理。2009年云南大旱期间,新增加了大量农业抗旱应急井,但使用治理不规范。为增强农业抗旱应急井治理,纠正无序取用地下水的行为,结合近年来联合省自然资源厅开展的全省无序取用地下水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积累的经验,《治理措施》对农业抗旱应急井治理作出专门划定,做到平时关得掉,急时用得上。二是增强重要泉域的治理。结合我省有丽江黑龙潭、大理蝴蝶泉、龙陵邦腊掌、腾冲大滚锅等众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和生态价值泉域的实际情况,《治理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全省重要泉域名录,细化治理掩护责任措施的相关内容。三是夯实地下水监测等治理基础。为解决我省地下水监测站点严重不足的现状,《治理措施》明确要求制定地下水监测站网计划,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情况等部门共建共享信息。同时,《治理措施》明确要充实利用拟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勘探孔、监测孔,有条件的改建为地下水监测井,改建后纳入监测站网统一治理。
三、关于部门条款的说明
(一)统一地下水的看法
修订前的《治理措施》第二条划定“本措施所称地下水,是指存在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包罗一般地下水和地热水、矿泉水等特殊地下水”,将地下水划分为一般地下水和特殊地下水。修订历程中没有找到“一般地下水”的权威界说,为规范起见,凭据《地下水治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划定,《治理措施》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本措施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二)突出优先利用地表水
考虑到地下水具有补给周期长、循环更新慢、自我恢复能力差、遭到破坏后难以治理修复等特点,《治理措施》依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措施》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域水资源的实际情况,凭据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治开发、地表水优先”的划定,借鉴省外立规则定,在第十一条第一款划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地表水能够满足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的,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管控取用地下水”。
(三)强化重点区域监测治理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九大高原湖泊流域、重要泉域等区域地下水,在我省保障城乡生活生产供水、支持经济社会生长和维系良好生态情况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立法增强和规范监视治理掩护十分须要,《治理措施》第十八条划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地下水超采区、漏斗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掩护区及准掩护区、九大高原湖泊流域、重要泉域等重点区域的地质生态情况、地下水水位等情况进行重点监测、评估,并接纳措施防治地下水污染和太过开采”,并划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取水单元或者小我私家的取水量予以限制。
(四)规范农业抗旱应急井治理
为切实规范农业抗旱应急井治理,《治理措施》凭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治理条例》第四条划定,在第二十三条对农业抗旱应急井治理作出专门划定,明确“地表水资源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农业抗旱需求,需要启用农业抗旱应急井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应当提出书面取水申请,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启用。旱情解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水,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后按要求封存或者热备;仍需继续取水,依法应当取得取水许可的,取水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应当依法治理取水许可手续”。
(五)明确监测站点改建法式
针对我省监测站点严重不足的情况,《治理措施》第三十六条划定“拟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勘探孔、监测孔,成井条件好、水质水量有保证,具备改建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情况主管部门组织改建后纳入监测站网统一治理”,该条划定,可以推进解决我省监测站点严重不足的问题。
四、要害词、专业术语的解释
(一)地下水取水工程,是指地下水取水井及其配套设施,包罗水井、集水廊道、集水池、渗渠、注水井以及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取水井和回灌井等。
(二)地下水超采区,是指地下水实际开采量凌驾可开采量,引起地下水水位连续下降、引发生态损害和地质灾害的区域。
(三)难以更新的地下水,是指与大气降水和地表水体没有密切水力联系,无法补给或者补给很是缓慢的地下水。?
(四)浅层地下水,是指赋存在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与大气降水和地表水存在密切水力联系的潜水以及与潜水有密切水力联系的弱承压水。
来源:云南省水利厅